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黃梁桂英 法定代理人 黃韻方 原告 黃國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原告黃韻方
黃鎵秐 黃月雲 黃鈺蓁 黃信金 黃晟皓 被告 陳依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