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70號原告 周明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二、復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綜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提出與起訴狀原本相同之影本(或繕本)1份,且於起訴狀原本所引用之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
1份,並依序附於起訴狀影本(或繕本)。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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