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絹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錫勲
林燕隆 李王芬 王貞勲 黃介康 黃祥泰 黃祥高 黃廷華 王玲吟 王倩吟 吳慧吟 李江雲 李忠政 李金櫻 李艷櫻 王明絹 王咏秋 王咏文 王咏如 王咏韶 王澤勳 王宗勳 黃錦柱 黃庭玄 黃慧香 黃慧娟 陳柏宇 洪佩玲 胡龍泉 胡麗文 胡鳳娥 馬憶華 馬憶魯 馬幼琨
一、債務人王錫勲、林燕隆、李王芬、王貞勲、黃介康、黃祥泰、黃祥高、黃廷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玲吟、王倩吟、吳慧吟、李江雲、李忠政、李金櫻、李艷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連帶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明絹、王澤勳、王宗勳、黃錦柱、黃庭玄、黃慧香、黃慧娟、陳柏宇、洪佩玲、王咏秋、王咏文、王咏如、王咏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馬憶華、馬憶魯、馬幼琨、胡龍泉、胡麗文、胡鳳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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