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師公會會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告 高國慶 被告少同慈濟診所法定代理人 劉弘康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少同慈濟診所間請求給付醫師公會會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包含薪資540,000元,見勞專調卷第3頁、第98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惟其中請求薪資540000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3,893元(計算式:5,840元×2/3=3,893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987元(計算式:12,880元-3,893元=8,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