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專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聲請人 林芷伊 相對人育康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484,68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但聲請人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527元(5,29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元(5,290元-3,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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