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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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15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郭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昭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 重小 字第 1150 號裁定(112.04.2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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