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