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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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信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備註欄內關於執行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1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備註欄內關於執行案號記載「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7號」,顯係「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16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