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9號原告 林劼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信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