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2號原告 楊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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