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20號原告 陳建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2,6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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