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定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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