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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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 藍國安
李玉鈴 張時櫻 鄭薇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其訴之聲明第1至4項所示請求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3,526.98元,即新臺幣(下同)9,951,690元(計算式:323526.98x30.39≒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于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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