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公文書登載不實之刑事自訴案件,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等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於8大電視、五大報向原告共同道歉,並聲請「如敗訴移民庭」。前揭刑事自訴部分經本院刑事庭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另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l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前者為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後者即請求被告於8大電視台及五大報共同道歉之聲明,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各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6000元。綜上,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7110元(計算式:1110元+6000元=71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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