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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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湘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自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各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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