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178號聲請人 呂和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彩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5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證物一之編號4、5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貳佰萬伍拾萬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