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都樂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施汝憬 律師 黃詩雅 律師相對人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664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再易字第113號判決駁回確定,依上說明,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昆霖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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