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2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欽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高國隆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上述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關於建物門牌之「臺北市○○區○○○路○○○巷○○號地下1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巷○○號地下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參見被上訴人提出所有權狀影本第3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鄧瑄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