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綉文 指定辯護人 饒菲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參與人 張嘉煒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被告林綉文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煒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綉文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就參與人張嘉煒所得部分,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案件已訂於108年1月22日進行審理,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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