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 吳明軒 相對人若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 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張雯顯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3年5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為103年5月7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張雯顯於103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5月7日,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0元。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3年5月16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若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合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49│建│2182.00│10000分之56│└──┴───┴────┴────┴──┴─┴────┴──────┘┌──────────────────────────────────────┐│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65│台南市歸仁區│台南市歸│14層樓房│53│53│平│鋼筋│15│平│全部│││45│辜厝里大順街│仁區歸仁│鋼筋混凝│.3│.3│方│混凝│.1│方│││││1號三樓│北段849│土造│1│1│公│土造│4│公││││││地號││││尺│││尺││├──┴─┴──────┴────┴────┴─┴─┴─┴──┴─┴─┴───┤│共有部分:歸仁北段6522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235││共有部分:歸仁北段6523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