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 陳立峰 被告 高元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佰叁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中,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25,000元(即減縮魚缸1個20,000元及包好檳榔1籃5,000元)及利息,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緣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2日22時許,被告夥同同一黑衣
男子,基於傷害原告身體之故意,共同將原告推倒在地,並踢踹原告身體,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左胸壁挫傷、左腹壁挫傷、左眼瘀挫傷合併臉部擦傷等傷害。而被告復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原告所有之包檳榔白灰機、大型工業用電風扇等物翻倒在地而破損不堪使用,案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3656號聲請簡易判決,並經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判處被告合計二百日拘役確定在案。
㈡按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共計受有之物之損害為:⑴包檳
榔白灰機價值22,000元;⑵大型工業用電風扇價值3,000元。又原告因無端遭受此損害,痛苦不堪,且原告係在自己經營之檳榔店遭被告毆打,名譽及尊嚴盡失,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故原告總計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為525,000元(計算式:
22,000+3,000+500,000)。
㈢綜上,原告共計受有525,000元之損害,而此項損害均係被
告因故意行為所致,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25,000元損害賠償等語。
㈣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5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有為侵權行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幀(見本院卷第48頁至第52頁)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02年度簡字第2183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原告於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柳營 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183號刑事簡易判決暨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6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8頁、第53頁至第78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213條、第216條第1項亦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對原告有故意侵權行為,已如前述,被告對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審酌如下:
1、包檳榔白灰機22,000元: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惟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告主張包檳榔白灰機因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而毀損,而該機器購買時之費用為22,000元,業據提出三玄科技彈簧實業社開立之送貨單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本院參以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示,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器具(含生財器具)」之耐用年限為5年,並依行政院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5年者依定率遞減法每年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認原告請求系爭白灰機之損害,應按上開規定計算予以折舊,始為合理。查原告已自陳系爭白灰機係其於2年前購買(見本院103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46頁),自堪認原告使用系爭白灰機尚未逾5年之耐用期限,而依上開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就器具(含生財器具)使用2年折舊之計算者,系爭白灰機經折舊後之價值應為8,760元(計算式如下附表一),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白灰機之損害8,760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依據,為無理由。
2、大型工業用電風扇3,000元又原告主張其所有之大型工業用電風扇,亦遭被告故意侵權行為而毀損,而該電風扇購買時之費用為3,000元,復據提出金泰電器行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揆諸前開說明,則原告請求電風扇毀損之賠償費用,亦應予以折舊,始為合理。本院參酌依行政院主計處所頒「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第5類第1項第1目第6節規定「電扇」之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並依行政院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認原告請求系爭電風扇之損害,亦應按上開規定計算予以折舊,始屬適法。查,原告自陳系爭電風扇係其於2年前購買(見本院103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46頁),自堪認原告使用系爭電風扇尚未逾5年之最低使用年限,而依上開行政院頒布之什項設備分類明細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就電風扇使用2年折舊之計算者,系爭電風扇經折舊後之價值應為1,194元(計算式如下附表二),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電風扇之損害1,194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乏依據,為無理由。
3、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查,本院審酌原告係國中畢業,現係經營檳榔攤,每月約入約有20萬元,其101年度、10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0元、52,668元,名下財產有2筆房屋、9筆田賦、9筆土地及2部汽車,財產總額為7,792,476元;而被告現在監服刑,其101年度、102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09,354元、655,571元,名下財產僅有1筆投資,財產總額為180元,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第29頁至第44頁)。本院斟酌兩造前述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原告因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所受之傷害,其身體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被告迄未與原告達成和解及其已為刑事法庭判刑確定並在監服刑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50,000元為適當,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4、基上,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金額應為59,954元(計算式:8,760+1,194+50,000)。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9,9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揭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5,730元(即減縮聲明之裁判費),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一:
┌───────────────────────────┐│包檳榔白灰機折舊計算式:(購買時之價值22,000元)│├───────┬───────────────────┤│第一年折舊金額│22,000×0.369=8,118│├───────┼───────────────────┤│第二年折舊金額│(22,000-8,118)×0.369=5,122│├───────┴───┬───────────────┤│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22,000-8,118-5,122=8,760│├───────────┴───────────────┤│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附表二:
┌───────────────────────────┐│大型工業用電風扇折舊計算式:(購買時之價值3,000元)│├───────┬───────────────────┤│第一年折舊金額│3,000×0.369=1,107│├───────┼───────────────────┤│第二年折舊金額│(3,000-1,107)×0.369=699│├───────┴───┬───────────────┤│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3,000-1,107-699=1,194│├───────────┴───────────────┤│備註:上列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