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2號抗告人必勝加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7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