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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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金昶輝 為聲請人代理人之委任狀;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則補正聲請狀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則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名義及法定代理人。
理由N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記載金昶輝為聲請人之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
聲請人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
定代理人「甲○○○」,惟蓋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訴訟專用章」及「甲○○○宜蘭分會訴訟專用章」,則聲請人究為何人,並不明確,倘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聲請,請蓋用正確之印章;倘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提出聲請,請補正聲請人名義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真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