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視為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