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二)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二)字第45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郭振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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