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4898號、98年度執聲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892號、98年度易字第173號、97年度易字第4845號、98年度訴字第230號案件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