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