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之3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一、被告因連續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2月2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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