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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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黃麗鈺 訴訟代理人 吳介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6年3月28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股票│1│1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股票│1│95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97││├─┼─────────────┼─────────┼───┼──┼───┼──┤│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163││├─┼─────────────┼─────────┼───┼──┼───┼──┤│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21││├─┼─────────────┼─────────┼───┼──┼───┼──┤│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243││├─┼─────────────┼─────────┼───┼──┼───┼──┤│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44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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