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錢宇喬
錢于宣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謝凱傑 律師複代理人 孟士珉 律師被告 董娟娟 訴訟代理人 蕭郁芬 被告 蔡秀惠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丘瀚文 律師 羅詩婷 律師被告 蔡崇良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美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