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附民上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丁○○戊○○己○○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7年6月24日以97年度交附字第13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於刑案部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
嗣經本院就刑事案件部分,將原審96年度交易字第162號過失致死案件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有罪,而本件上訴人提起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