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乙○○○住台南縣
丁○○住台北市○○區○○路○巷5之14號戊○○住桃園縣
弄10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住桃園縣
之8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44之3號被告甲○○住台南縣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16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證據及陳訴,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淑勤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