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俊岳┌─────────────────────────────────────────┐│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埔里中心碑郵局│南投縣南投郵局│94年1月31日│927,515元│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