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逸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逸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受刑人張逸忠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參酌附表編號1至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9月,附表編號9至1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等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