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原告 施國安
施德 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被告 施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號被告施國龍殺人未遂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被告施國龍涉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236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訴訟進行中。因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對於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
1款所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夫繼承權情事,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兩造同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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