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魏淑華 債務人 曾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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