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昌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0日│105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28號│偵字第1403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最後││1230號│14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1230號│1470號│││├────┼────────┼────────┼────────┤││確定日期│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80號│執字第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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