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債權人 徐木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祝擎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祝擎仲發 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背面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第三人家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祝擎仲,且祝擎仲亦非該支票所載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祝擎仲請求給付系爭支票所示之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