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告 蔡秉諺 原名 蔡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陸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九條、借據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卡號如起訴狀所載,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詎被告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六千九百二十五元未給付(其中三十萬五千零七十一元為消費款,一千八百五十四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七十五萬元,約定
七十期攤還,並定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被告自借款後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五十七萬五千四百四十二元(其中五十七萬二千一百四十六元為本金、三千二百九十六元為違約金)及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被告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五萬元,約定自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四萬二千二百六十三元及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
㈣為此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客戶消費明細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日│算日│方式│├──┼────┼─────┼─────┼───┼────┼────┼─────┤│1│信用卡│306,925│305,071│20│97.2.24│無│無│││││││起至清償│││││││││日止│││├──┼────┼─────┼─────┼───┼────┼────┼─────┤││通信貸款│575,442│572,146│無│無│97.2.24│自97.2.24│││││││││起至清償日││2│││││││止按年息20│││││││││%計算│├──┼────┼─────┼─────┼───┼────┼────┼─────┤│3│現金卡│42,263│42,263│20│97.1.29│無│無│││││││起至清償│││││││││日止│││├──┴────┼─────┼─────┴───┴────┴────┴─────┤│總計│92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