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玉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件:
⒈請說明聲請人有無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
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及銀行存款。
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
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⒊請說明每月支出房屋貸款新臺幣4,000元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與何人共同分擔?抵押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