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96號上訴人丙○○
乙○○戊○○丁○○甲○○被上訴人庚○○
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8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13,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