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768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並提出債務
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借款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借款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㈢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甲○○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影本)。㈣提出債務人借款13,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