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瑞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志凡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950元(即上訴人在第一審敗訴部分中有爭執之部分),應徵上訴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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