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羽秦鄭冰辰鄭慧蘭 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游惠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羽秦即鄭冰辰即鄭慧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裁定開始及終止清算程序,後經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家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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