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潘玲霞 被告 李俊彥 被告 陳建成 被告 林承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41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