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耿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08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8年7月2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本院卷第129、131頁),而上訴人居住於彰化縣埔鹽鄉,加計2日在途期間,本件至遲應於108年8月7日提起上訴。上訴人乃遲至108年8月19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狀章可證,已逾越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故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