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1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勝傑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民國111年9月21日1時10分前某時許」更正為「民國111年9月21日1時10分前之111年9月間某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1.罪名核被告張勝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2.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之說明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派出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見偵卷第37頁)雖記載「嫌疑人以下列方式(可複選),主動坦承施用或持有毒品犯行:自行以言詞或書面告知司法警察(官)」,惟依被告警詢時之供述可知,警方於111年9月21日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0號前,因被告駕駛車輛未繫安全帶而攔檢被告,被告於警員盤查過程中,眼神閃爍、神色緊張,警員即詢問被告是否有攜帶違禁物,被告雖主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並坦承該等物品為毒品,然因被告說詞反覆,警員無法認定被告所述是否屬實,經被告同意後將其帶回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將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進行初步篩檢,警方始於同日1時40分許,在該所內將被告逮捕,是依上述查獲之經過,自難認被告有接受裁判之意思,故無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適用。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四氫大麻酚為法律列管之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1頁)、犯罪之動機、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期間、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往驗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3203-1、DAB3203-2)在卷可查,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佩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香菸10支⑴總毛重:9.64公克。⑵總淨重:量微無法秤重。⑶鑑驗使用量:量微無法秤重。⑷定性檢驗檢果:四氫大麻酚。2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香菸(已使用)1支⑴總毛重:0.27公克。⑵總淨重:量微無法秤重。⑶鑑驗使用量:量微無法秤重。⑷定性檢驗檢果:四氫大麻酚。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1178號被告張勝傑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勝傑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1日1時10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宏 」處,購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彩虹菸11根(總毛重9.91公克,下稱本案毒品),而持有之。於111年9月21日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0號前時,因未繫安全帶且形跡可疑,經警盤查,並經其同意搜索扣得本案毒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勝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刑案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證明本案查獲之經過。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證明本案毒品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勝傑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部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持有本案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查,本案毒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乙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在卷可稽,自難認被告有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具有同一基礎社會事實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檢察官李佩宣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意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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