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承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07號、第6093號、第7432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4時2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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