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原告 華武傑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 律師
陳士綱 律師複代理人 薛郁儒
王相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思潁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暨自離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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