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聲請人 陳鵬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橙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橙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即發票人之正確姓名為何,聲請狀聲請事項之記載如有誤繕,並請具狀更正之(聲請狀當事人欄之相對人記載為林橙瑋,惟聲請狀「聲請之事項」欄記載相對人為 許小寶 ,顯有不符)。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